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教師搜查學生書包適法性檢視

◎ 陳添丁

教育部近日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增列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時應全程錄影,並有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等程序面規範,益加完備對學生隱私權之保障。於此同時勾起民間團體如人本教育基金會之質疑,以該注意事項僅屬行政規則層級,得否據此作為教師搜查學生書包之依據,屢有爭議。

一、教師搜索非刑法所許:刑法規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復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教師並非前述人員,按目前相關法律並無明文許可得執行搜索。

二、教育部見解及法院判決:依教育部發行的教師法律手冊所示,教師得搜查學生書包理由有二:(一)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二)基於實現教育目的之達成。然前者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因大法官歷次對學生在學關係之解釋,於國內已式微;另後者基於教育目的之實現,則為法院參採之論點。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六年在審理首例家長狀告教師搜查侵犯學生隱私權案,判決書載明「教師除了授課外,尚負有教育之任務,為實踐教育目的、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於教育活動實施時,應認教師有授業自由、教育評價權及生活指導權等…」,爰此教師搜查書包,屬執行生活指導權之裁量範圍,縱有侵犯學生權利,仍具違法阻卻性。

反觀美國亦常有類此訴訟,反對學校搜索學生者常援引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主張學校在搜索學生時應取得搜索票。經法院歷來審理已建立一套原則:校方對學生的搜索,只要符合合理理由或合理懷疑,即可搜索,無違憲之虞,過程中亦應注意比例原則。隨著我國校園人權意識的提倡及覺醒,縱使教師基於生活指導權,得搜查學生書包,但以前述注意事項作為執行依據,與憲法或刑法對隱私權保障,可否等同論之,容有討論空間,以保障教師輔導管教及學生隱私權維護兩者權益。

(作者為教育行政人員,新竹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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