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法官曠職353小時

◎ 老公僕

苗栗地院少年法庭周姓法官因逼少年在法庭上自己掌嘴,要求下跪、磕頭,被該院移送法官評鑑,法評會認定周的行為,嚴重侵害人格尊嚴及憲法基本權利,決議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重懲。細看移送內容,有一項令人非常訝異,該法官一年竟然曠職高達三百五十三小時

以每天八小時計算,三百五十三小時等同一年曠職四十四天,難道法官有特權可以寬容一定的曠職時數?法官也是公務員之一,縱使到、退班不用刷卡,或不用被人事單位嚴格稽查,但除了有正當的理由外,也應「盡量」依規定正常上下班。這是給法官方便的尊重,而不是允許法官隨便。

相信大多數的法官都是安分守己,戮力於裁判,但如明知少數法官時常蹺班或曠職時數過多,也應及早警告,對於其他守規矩的法官及同仁才公平,也不致於影響司法形象。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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