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議員助理補助費 三方向解決

◎ 王昱培

邇來高雄等地方議員因涉詐領助理費受偵辦、起訴或判決之案件頻傳,不分黨派及區域,突顯弊端成因非僅可歸咎於個人,而是源於「結構性因素」,分述如下:

一、議員助理補助費發放欠缺實質審查機制:現行地方議員助理補助費發放方式,係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補助費額數及助理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帳戶;然實務上議會並未就助理名冊與補助額度等資料進行審質審查,致易滋生以虛造不實名冊等犯罪手法詐領補助費。

二、現行聘用助理法規尚欠彈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明文規定直轄市與其他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人數與每月補助費用上限,然隨地方議員服務日漸多元,卻因法令缺乏彈性,致議員有增聘超出法定上限人數需求時,只能以虛報人頭助理之違法方式處理。

就上述問題癥結,筆者不揣淺陋,茲提出相對應的解決方式如下:

一、公開揭露議員助理名冊:已故美國大法官路易斯•布蘭代斯昔有名言:「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因此,應規範議員助理名冊需上網公開,周知社會大眾議員實際聘用的助理人數,若有異動則隨時滾動式調整,藉由更透明、公開之機制,引入公民力量監督助理補助費的發放。

二、建立事後覆核機制:議員聘用助理後,應由監督地方自治的內政部民政司會同地方議會,不定期覆核助理補助費核銷資料,檢視有無名實不符情形,防杜公款挪為私用之情事。

三、修法增加議員聘用助理之彈性:議員與助理的僱傭關係屬兩者間的私法契約,考量議員用人需求,在聘用上應給予相當彈性,如不設助理人數上限,防杜渠等為增聘助理而違法。

另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判決明確揭示「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主張若助理補助費若非挪為私用,而係用以給付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未構成貪瀆;日前內政部修正補助條例第六條草案之方向亦與此原則相符,因此立法院應加緊完成立法工作,以避免因因法令僵化而生弊。

綜上,議員涉詐領助理費問題綜涉萬端,惟有從制度面落實改善,才能防範弊端再發生。

(作者為廉政人員,高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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