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公使錢不是這樣用的

■ 陳君愷

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中引用了宋代公使錢與公用錢的例證。

將公使錢與特別費併觀,恐怕係筆者首先提出。當時筆者主要是指陳:特別費類似宋代公使錢或公用錢等名目,係傳統官僚體制的遺存,易造成公用與私用上的認知混淆,亦可能動輒得咎。因而希望台灣在由威權轉型為民主體制的過程中,不要如同皇權時代視官僚為小偷,以各種防弊措施防閒猜忌官僚;而應立足於民主觀念,肯定人的自律能力,重新界定這些首長費的使用規範。這種體制上的變革,自應由行政與立法體系著手。然而這個舉例,如今卻為司法體系濫用來為馬英九脫罪,真是令人感到啼笑皆非!

首先,宋代公使錢可以放進私人口袋,恐怕只是「實然」,不是「應然」。這也就是說:在理論上不能私入,但因為實際上大家都這麼做,也就約定俗成,甚至變為默許。筆者研究宋史,又在大學裡開授宋史課程,推測承審法官們可能沒搞懂「例」字的意思。在宋代法制史上,「例」至少有兩種涵義:一是「法例」(不成文的法規),這是必須「著為例」(登錄為行政慣例)的;一是「俗例」(不成文的陋規)。在公使錢或公用錢的場合,「例」字往往是「陋規」的意思。所謂可以「例入」,就是習慣上大家都貪污,卻心照不宣。至於一些不願同流合污的人,若非一介不取,就是把錢用在公務上。因此,把應該用於饋贈、送往迎來的公使錢放到口袋裡,原本就應該是貪污,但因為管也管不了,因而只好遷就現實,別立公用錢名目;但到了後來,連公用錢也變成可以「例入」!由此可見其貪污的嚴重性。因此,判決書中提及宋人認知公使錢、公用錢亦有所混淆,就因為那根本是一筆爛帳!

事實上,判決書中所引述學者林天蔚視公使錢為「首長特別津貼」、公用錢為「官署特別辦公費」的說法,若就學術的角度觀之,實仍未盡妥適。由於其論著並未細緻處理該制度的演變,亦未能解釋「公使庫」中的錢何以不稱為「公使錢」、而要叫做「公用錢」的疑點。因此,該說法只代表某一種學術觀點,並非定論,自不宜引入判決書中。

(作者為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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