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馬案判決真特別!

馬英九被訴的市長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以特別費為首長實質補貼等理由,判決馬英九無罪,前北市府秘書處官員余文則以偽造文書罪,被判刑兩年四個月,減刑為一年兩個月。從判決書來看,特別費案判決真的「很特別」!

領特別費並入私人帳戶的馬英九無罪,以他人發票代馬英九領特別費的余文有罪,但余文犯罪的所作所為,都是為了馬英九,判決結果卻是實際拿錢的大官無罪,幫人領錢的小官有罪,令人質疑是否大官、小官有雙重標準?

其次,法官做無罪判決,竟從中國宋朝的「公使錢」找理由,稱這是特別費制度之源,令人質疑根本先認定馬英九無罪,再找理由自圓其說,何況,中國歷朝一向最缺乏數目字管理能力(歷史學者黃仁宇的研究),官員貪腐更為其醬缸文化特色,怎可沿用做為現代台灣的判決理由?法官還活在宋朝嗎?

再者,法官引了許多國民黨前朝官員的證詞,如前副主計長、現任國民黨行管會主委張哲琛的證詞被引用最多,做為馬英九無罪的佐證,也令人懷疑是否政治立場影響判決結果。

現仍在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案,與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性質、內容大多雷同,審理的法官並與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相同,是否有雙重標準?是否藍綠顏色不同,判決就不同?是否「特別」寬貸馬英九?台灣兩千三百萬雙眼睛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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