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脫口秀的「合法」侮辱

◎ 謝政恩

最近脫口秀演員間之口舌大戰,引起全國關注,事件發展也峰迴路轉,筆者並無意細究該事件之誰對誰錯,但就引起紛爭之背景即脫口秀產出之各種放肆言語,吾人可略為思量。

脫口秀有其專業,近年來在台灣也已成為一產業,上開紛爭來源之「炎上」吐槽大會(Roast!),許多國家均有類似的脫口秀型態,表演者會無所不用其極調侃或甚至羞辱某一或數位來賓,言論範圍可能包含種族/膚色/年紀、性別/向/行為、私生活/德等難認政治正確之主題,一般來說可能都得以刑法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提告,但因參與來賓多事先知道表演者講稿或有被攻擊之心理建設,故多一笑置之,講完了就算了,不太可能提告;就算提告,主觀上難認表演者有其犯意,客觀上在這樣吐槽大會的侮辱,似僅是一種嘲諷或甚至是種讚美,得否貶損人格或社會評價,有相當爭執空間,又或能以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來阻卻違法,故不易成罪。

前揭脫口秀紛爭關鍵人物之一「博恩」,過去還曾在其脫口秀節目中公然「假裝」侮辱其員工,該員工嗣後自訴公然侮辱罪,但實際上其等係為利用該訴訟就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聲請釋憲﹙主張該規定之構成要件未臻明確﹚,希冀能將公然侮辱除罪化,然法院最後認定被告主觀上未有毀損名譽之意欲或認知,客觀上也不會貶抑社會評價,故判決無罪,然做出開創性見解,認為就類如「幹你娘」、「王八蛋」等實務上常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等用詞,不足以「侵害他人人性尊嚴的普遍性社會名譽」,未能成罪,則在我國妨害名譽案件泛濫成河的情況下,或能以此管制或篩除。

筆者其實也蠻喜歡看脫口秀及吐槽大會,但身為法律工作者,觀看過程中常冒冷汗,雖如前所述,脫口秀表演者對於參與來賓間之言論,似不易成罪,但由最近紛爭可見,如果發生脫稿演出,還是會擦槍走火,法律風險仍有;又表演者可能論及其他第三人,該第三人也有提告空間,故在觀眾歡笑一片下,仍不能不注意隱藏的魔鬼,以免遭反噬。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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