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市地重劃公自辦 政府陷兩難

◎ 王瑞興

日前新聞報導前立委楊文欣等主導台中市黎明自辦重劃,涉嫌以人頭地主虛增拆遷補償,謀得不法利益逾六十億元,台中地院判決楊等人徒刑。筆者不知案情不談此案,僅就民眾可能疑慮提出看法。

一、為何政府不自辦,而讓利民間自辦?市地重劃依照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可由政府主辦,但限於人力也獎勵民間辦理。可是,為何區位條件的良好地段讓利民間自辦?筆者沒有答案,因為故鄉中興新村是南投縣最好的地段,十幾年前也是讓給民間自辦,只能說「各顯神通各具巧門」。

二、公辦重視公共利益,自辦追求私益極致:不論公辦或自辦適用相同法規與程序,原則上地主權益受到相同保障。但實質上差別有三:一為在於影響重劃分配土地的地價評估,自辦保守低估重劃後地價,以降低財務風險。二為自辦在共同負擔與地主配回比率有巧門,個別地主不知究竟,但總體利益全歸自辦重劃會。三是重劃公共設施項目雖有明定,但公辦品質當然優於自辦。但自辦也有其優點,例如效率比公辦快,及拆遷補償特殊狀況不會完全受限於政府規定。

三、為取得重劃主導,人頭地主是常態。自辦重劃應先成立籌備會,其前提發起人數逾重劃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於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同意。不過,這項規定是修正「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後從嚴,原有規定更寬,只需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各方爭取成立籌備會,自然會有人頭地主。

由於許多公共設施用地長期未能取得,內政部於一○二年十一月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作業原則」,目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正積極檢討變更都市計畫,擬將尚未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透過市地重劃整體開發。這項政策性工作,明定市地重劃由政府公辦,但因數量龐大,政府是否具備足夠能量,屆時也會引發民間要求自辦,從而產生諸如台中黎明重劃相關問題,內政部應及早提出因應對策。

(作者為前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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