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社會秩序維護法該大修了

◎ 鄭善印

警察負責社區治安,一般認為有一大部分靠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因為這個法賦予警察強制力及罰則,可以用來對付那些不將公權力放在眼裡的人;這個法比起警察職權行使法也好用多了,因為警察處理的都是一些現行的違警行為,而不是僅有犯罪之虞的行為。但今年九月十日司法院大法官第八〇八號解釋,卻宣告該法的一個總則性條文違憲。

八〇八號解釋文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其但書關於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簡單地說,就是一行為不二罰,即使是刑罰與行政罰也一樣

因此,內政部可能不得不於近期內修法了,但怎麼修呢?難道只要把該條的罰鍰刪掉即可?假如是這樣,那就失去大好機會了,我認為應該全文修正才對。

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在一九九一年從違警罰法全面修改為現行法之前,曾有三條路線的爭議。第一條是走日本路線,將違警罰法改為輕犯罪法,第二條是走德國路線,將違警行為改為秩序違反行為,第三條是走本土路線。最後是選擇第三條路的現制,以至於總則部分依違於刑事訴訟法與秩序違反法之間。

但我國法制從解嚴到現在歷經三十五年的發展,刑事訴訟法已大幅變更,行政法的程序與救濟體制亦已燦然大備,從而更彰顯社會秩序維護法總則編的尷尬。我認為,若想再次變革,可能走德國秩序違反法的路子較佳。因為:

第一,遭該法裁定拘留的案件,多僅為賣春及拉客行為,其餘即使攜帶信號彈也僅是處罰鍰而已,為何非保留輕犯罪色彩的拘留不可?

第二,警察應該會想要有自己維護治安的空間,若走輕犯罪法的路線,結果還是要事事仰望檢察官,倒不如只處罰鍰,將事權攬在自身並自負其責。

維護社區治安不是哪一個黨的專利,民進黨是否應該利用這個機會將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改頭換面?

(作者為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