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警察的微罪處理處分權

◎ 蘇天從

自由時報報導,七旬婦忘付三十元菜錢派出所內上銬,家屬大罵︰太過分。讓我憶及數年前在新竹市任職時,有一對合計超過一百五十歲的弱勢母女,由女兒推著輪椅帶著媽媽到轄內一家大賣場「拿」了一片標價六十元的鹹魚,藏在媽媽的肚兜裡,被工作人員發現,報警處理。審核移送書時,我問了所長:難道處理的同仁沒有辦法當場幫忙支付那六十元,非得把兩母女法辦不可?但事情就難在業者堅決送辦。

不可否認的,確實也有少數同仁死要績效,因為這樣就可以記個嘉獎,積累較高的積分,日後投考警大、調動都有幫助。況且依法論法,竊盜屬於公訴罪,如果被害方堅持提告,警察就算有心幫忙也一點皮條都沒有;更糟的是,就算被害方當下肯鬆手不追究,但日後如果反悔,萬一反咬警察瀆職不辦,則是吃不完,兜著走。

為了避免這些小事讓警察動輒得咎,以及浪費處理過程的資源,我在核獎時,對於查獲這種微罪,都不予獎勵,避免同仁不下功夫去辦該辦的案件,卻專挑軟柿子。更正本清源的辦法是,似乎應該重新檢討警察爭取已久的「微罪處理處分權」。

(作者現任公職,著有《百官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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