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國賠法修法談司法官之賠償責任

◎ 尤英夫

貴報報導行政院決定放寬法官或檢察官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民眾請求國家賠償的要件,個人對之有意見。

現行國賠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行政院準備修法改為:「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一、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二、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者。」看來好像對少數法官或檢察官失職,擴大國家對受害人民賠償之範圍。也就是從「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增加到「一、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二、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者。」

從「犯職務上之罪」到「犯刑事上之罪」,粗看起來範圍有擴大,事實上未必,或者非常有限,因為「犯刑事上之罪」,是接著「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來,解釋上也應該是跟「執行職務」有關。至於司法官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更是少,多是在情節重大之情況下才有可能,所以受害人民會因這次之修法獲益其實不大。

司法界最受人批評的恐怕是亂起訴(不該起訴被起訴,或該起訴被不起訴)與亂判(不該判罪被判有罪,或該判有罪被判無罪),這些亂起訴與亂判的司法官,絕對少數,但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司法風評怎麼會好?司法信任度怎麼會高?雖然對絕對多數兢兢業業的司法官而言,很不公平。

為了要改善亂起訴與亂判,以前有立委甚至主張廢止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但凡人難免有過失,要司法官就其過失負責,不會被法律人接受。要追究的是故意亂起訴與亂判的司法官。問題是這些人很容易卸責,引用的條文是法官法第三十條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及第四十九條「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懲戒之事由。」(另有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等條文)。法律條文司法官說它是黑的,就是黑的,他們說了算,你奈他何!個人認為這些條文實在有重新檢討修正限縮之必要。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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