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增修贍養費 不如重視剩餘財產制度

◎ 張定國

法務部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婦女權利國際公約的建議,日前提出增修民法贍養費草案。現行欲請求贍養費的要件嚴格,當事人除了必須沒有過失外,夫妻協議離婚時若未約定贍養費,將無法向法院起訴請求。因此本次草案將前述要件刪修,並增設如免除、減少支付贍養費的情形等相關配套規定。

此外,法務部對有歧視疑慮的法規檢討,出發點本屬良善,但要根本解決贍養費問題,另一方式為刪除民法贍養費規定,交由剩餘財產制度來處理。因為能否取得贍養費,有時候會與得否請求剩餘財產有關。而在實務上給付贍養費的權衡標準、以及是否公平等問題,仍然重視有贍養義務的人是否無支付能力,如果贍養人無法維持生活,便無從給付贍養費。

因此,當法院以他方無剩餘財產,或者夫妻一方的剩餘財產多於他方,不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時,在剩餘財產足以維生、他方無剩餘財產且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下,就會被認定為沒有請求贍養費的必要。反過來說,已成功取得剩餘財產分配時,應沒有陷於生活困難而須請求贍養費的必要。

雖然履行有國內法效力的CEDAW,在促進性別人權有一定的意義,但法務部修法時,應對其他相關規範一同加以比較,在其他規定可以處理婚姻消滅後的財產問題時,有無擴大贍養費規範必要,則還有商榷的餘地。

(作者是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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