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老人家護產 試試自益信託

四千萬身價街友遭詐婚騙財的教訓

◎ 楊雅鈞

據貴報載「身家四千萬老街友/長照中心女主任登記結婚判撤銷」,屏東邱姓老翁因年歲已高,患有輕度失智與妄想狀態,導致個人認知功能失能,現實判斷能力欠缺,故被法院裁定應受輔助宣告,由屏東縣政府擔任輔助人,並安置於某長照機構,而邱姓老翁的「千萬」身價,為本案的焦點,也成了有心人眼中的肥羊。

在臺灣即將邁向超高齡社會的前景下,老年人的財產管理成為重要議題。又若處在獨居及失智的狀態,根本毫無能力守護自己的財產。實則,年長者財產受有損害的原因,不外乎是罹患失智、被詐騙、親屬間的巧取爭產,甚或生前就急忙著分配家產給子女等,最後常是落得晚景淒涼,令人不勝唏噓。為免淪為下流老人,超前部署確實有其必要。

綜觀信託制度在臺灣行之有年,卻常被視為是有錢人的權利,認為制度複雜、高不可攀。其實年長者不妨考慮與銀行成立自益信託契約,將存款、有價證券等資產移轉給銀行管理,約定其金額或孳息日後專款專用支付自己的生活費、醫療費等相關支出,並委託可信任之親屬或第三人擔任信託監察人,以利監督銀行信託業務之執行,不僅可守住財產免遭不肖份子掠奪,也可消除不孝子女生前奪產之意圖,讓銀行賺些管理費,晚年可以過得安享又有尊嚴。

然而,若有以土地為信託財產的自益信託,建議委託人即年長者可與受託人即銀行約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待委託人死亡後,由委託人之繼承人先依信託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信託契約,再依信託法第六十五條及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承受原委託人之信託利益並取得信託財產即土地,繼承人便可依土地稅法第廿八條之三第三款之規定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

倘若,委託人以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之原因,則委託人死後,該土地性質屬信託財產,並非遺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交付該土地給受益人時,即便受益人是繼承人,也不能算是繼承委託人之遺產,當然就沒有土地稅法第廿八條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這就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了,不可不慎!

(作者為執業律師,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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