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女性勞工夜間工作解套 工會問題仍難解

◎ 翁偉哲

司法院日前宣布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因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而違憲,象徵性別平等又向前邁進了一步,然而深究此次釋憲案的背後原因,同時也是大企業與工會之間的角力和法律攻防,「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不再需要工會同意看似解套,然而「勞工延長工作時間」等須經工會同意的部分,仍然無解。

以此次申請釋憲案的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其企業工會已於100年05月01日成立,因此有關需經工會同意的程序性事項,如本次的「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以及「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制度」等,如未經工會同意即逕自實施,就會被認定違法及處以2萬到100萬元的罰鍰。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過去因為認為其企業工會的民主正當性不足(勞工參與率僅千分之三)而未能達成協商,並直接以工會成立後之分公司勞資會議同意,來取代應經工會同意之程序性事項,而遭勞動部(106年03月15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0575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10月17日108年度判字第472號行政判決)判定違法,因此不管是訴願或是行政訴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幾乎都是處於劣勢,此次釋憲案等於是給了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訴訟上的一道曙光,也壓縮了工會向公司談判的籌碼。

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該公司一直否認由保險業務員組織企業工會之適格及代表性,因此有關前述「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以及「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制度」等需經工會同意的程序性事項,公司一概不予以承認,引發工會反彈及後續一連串的勞動檢查、行政處分及其救濟,即便司法院曾作出釋字第740號解釋仍然無解,此次的釋字第807號解釋等於是「間接」解決了該公司「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未經工會同意的問題,然而其他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制度」則依然無解。因此惟有公司與企業工會能坐下來好好協商達成共識,及尊重勞工的集體勞動關係,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辦法。此外,政府也應思考在國內工會組織率不高的情況下,勞資會議是否真能代表全體勞工之參與,亦或淪為事業單位的橡皮圖章,而提供更完善的改進措施,才能讓勞工的勞動條件更臻完善。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由於軍公教及約聘僱人員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因此有許多的女性人員早已夜間工作多年,更不可能有須經工會同意的問題,此次釋憲案也是將雙方放在同一個天枰上,讓女性勞工也有選擇夜間工作之機會,及省思家庭責任分擔及以男女生理差異作為工作考量是否公平的問題。

(作者為專業技術作業員,台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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