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臺灣又因非法漁業被美國點名,可以怎麼做?

◎ 蔡佩芸

八月十二日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發布了「國際漁業改善管理報告」,臺灣又因漁船涉及非法漁業而榜上有名。2019年臺灣才解除歐盟黃牌,但現在又被美國點名涉及非法漁業。讓人不禁好奇,臺灣的遠洋漁業管理是否有改善?

洗心革面的遠洋漁業,但海上轉載仍難以規管

雖然最近幾年台灣因漁船上強迫勞動的問題備受國際批評,但台灣其實在杜絕非法漁業上的確有大刀闊斧的作為,包含訂定新的遠洋漁業法,納入國際法規,要求漁船安裝漁船定位系統(VMS),並大幅度提高非法漁業之罰則;另外,為了提升執法的動能,台灣也建立24小時漁船監控中心,且指定漁船卸貨外國港口並指派漁業檢查員進行檢查等。不過,NOAA的報告指出近幾年台灣漁船違反了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中有關轉載、鯊魚保育等規定,包含違反國際大西洋資源保育委員會規定中「漁船與漁船之間不可有轉載行為」,以及「鯊魚漁獲進行海上轉載時,鯊魚身與鯊魚鰭應同批轉載」等。若細看報告內容,不難看出遠洋漁業中重要的「轉載」行為似乎成為了管理上的挑戰。

何謂轉載?

為了要讓來自海上的漁獲能以最快的方式進入市場,漁船通常會透過進入港口或者在海上轉載的方式把捕撈到的漁獲移轉到大型的運搬船,接著運搬船再將漁獲運到目的港口,而漁船則可以繼續留在海上捕撈。雖然這樣轉載方式看似無害且有效率,但當缺乏完善的規範與有效的監督,容易成為非法行為的溫床。其中又以通常發生在汪洋大海上的海上轉載最令人擔憂,以中西太平洋為例,專家估算每年有價值高達1億4千2百萬的鮪魚透過非法的海上轉載進入市場!

海上轉載並非無「法」可管

台灣的海上轉載法規有些其實已經較嚴格了,例如為了即時比對轉載資訊與發現非法行為,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大都要求轉載資訊需再依定時間內轉交給相關主管機關,而台灣規定漁船須在七天內須繳交,比許多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規定的期限更嚴格;此外,台灣也要求漁船都需安裝VMS才可出海作業,且每小時要回報一次船位,這並非所有船籍國都有要求的。但要能有效管理海上轉載,除了持續加強本身海上轉載管理措施外,台灣在區域漁業組織中也需積極倡議更完善的措施。海上轉載的管理往往涉及不只一個國家的漁船或主管機關,統一的管理措施才能確保海上轉載無漏洞可鑽。

同時,若要杜絕非法漁業,台灣勢必要提高監管的密度。目前台灣遠洋漁船數量最多的鮪延繩釣漁船的觀察員覆蓋率僅5-10%,也就是說許多時候漁船在海上是沒有觀察員在旁監督的。最近幾年因應海上監管與科學資料搜集的需求,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持續討論電子觀察員的計畫與規範,期能增加整體觀察員覆蓋率。台灣發展電子觀察員已經行之有年,應趁這個機會更加把勁,主動與國際分享本身的經驗,促進國際與國內電子觀察員的發展,並透過發展電子觀察員逐步提高觀察員的覆蓋率,強化遠洋漁船的管理。

(作者曾任綠色和平漁業專案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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