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偵查不能利用簡訊實聯紀錄

◎ 尤英夫

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日前辦案時,發現刑事警察局在搜索票聲請書中,利用嫌犯以簡訊實聯制發送的簡訊鎖定嫌犯行蹤。由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再向國人保證,簡訊「只會做為疫調使用」,警方卻利用民眾的簡訊掌控嫌犯行蹤。因此他要做吹哨者,指簡訊實聯制已被「不當」利用;後來指揮中心重申簡訊只會傳送給電信公司,且只保留廿八天,並僅限疫調使用。

由於簡訊可找出手機持有者、進出場所和時間,涉及個人隱私,引起熱議。我們認為,指揮中心並未主動或被動提供實聯簡訊予警方,而警方追查嫌犯行蹤,必須窮盡一切方法找出嫌犯,包括嫌犯來去蹤跡。簡訊既然可以找出嫌犯,為了逮人,為何不能利用來自簡訊實聯制的通信紀錄?更何況,警方偵查犯罪只要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由檢察官或法院核發,即無違法問題(台中地方法院也表示,尊重張法官個人的想法)。

唯本文要談的是,假定警方所取得的簡訊有問題,法官要斟酌可否當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之四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最高法院九三年台上字第六六四號刑事判例也說:「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難謂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例外地被排除,例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與國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義。」

可見警方所取得的簡訊縱然可能有問題,法官也不見得不採用,這不是鼓勵治安單位可以不擇手段辦案,而是為兼顧真實之發見,而達社會安全之維護,不得不如此規範。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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