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天上掉下一身債 有法擋

■ 陳業鑫

各位有沒有想過,假設有一天生活單純、清清白白的雙親過世,當你忙完親人的後事後,有一天一覺醒來,房子被查封,存款帳戶被扣押,薪水被法院扣三分之一,因為你繼承了鉅額的債務?

不要以為不會。依我國目前民法第一一四八條及第一一五三條規定,這些事情可能發生在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中的任何一人身上,在法院審判實務中就看到太多不懂得善用法律制度避免的民眾,莫名其妙繼承鉅額債務的案件。

親人死亡的時候,一般可以確定留下多少遺產,就算遺族不太清楚,走一趟國稅局,申請一份遺產歸戶明細就知道了,不動產、汽車、存款、有價證券,無所遁形。問題是,過世親人有沒有交代債務狀況?他有沒有向民間借貸?有沒有幫同事作保?有沒有在某張票據上背書?有沒有跟會而已經成為死會?就算親人有交代,他有沒有可能遺漏?有沒有可能他幫人家作保、背書,但是忘記了?這一切都是有可能的。

這時候繼承人要怎麼辦呢?如果直接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以下規定辦理拋棄繼承程序處理,似乎太可惜,因為親人可能有留下遺產,遺產價值可能大於債務金額,仍有繼承的實益。但是如果不做任何事,直接概括繼承,很可能後來發現債務金額遠大於遺產價值,那麼繼承人還是要承受很大的風險。幸好法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避險方法,叫作「限定繼承」。可惜的是,對法律知識貧乏的底層民眾,如果不懂得善加利用,就會暴露在極大的法律風險中而不自知。

依據民法第一一五四條規定,完成限定繼承程序的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例如繼承人繼承遺產價值為一千萬元,債務金額不確定,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的手續後,縱使嗣後發現債務金額是二千萬元,繼承人頂多就是把遺產吐出來還債即可,不會影響到繼承人原有的財產。「限定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即死亡時)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一樣要把握時間,以狀紙書寫聲請狀,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及遺產清冊(可以國稅局提供之遺產歸戶明細資料加上繼承人知悉之被繼承人財產狀況充之),向法院聲請,然後法院會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給法院,即可完成「限定繼承」的手續,將可能的「天上掉下來的債務」阻絕在門外。

(作者為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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