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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預售屋查核 中央須補助經費

◎ 楊鴻謙

針對預售屋銷售前報請備查及紅單問題,今年一月間三讀通過之「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定於七月一日施行;四條修正條文中最重要者為,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三及修正第八十一條之二,重點如次:

一、預售屋銷售前應將銷售地點、期間、戶數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政府備查,違反者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不符合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三、禁止紅單約定保留出售、紅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及紅單不利買受人之事項,並禁止紅單轉售第三人,違反者罰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筆者曾在內政部地政司主管不動產交易業務,深信新制實施後,存在三十年的預售屋紅單亂象將成為歷史,惟徒法不能以自行,新制實施重點在查核,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前往查核申報登錄資訊,或向相關機關、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都需要人力,在目前地方政府地政局(處)人少事多現況下,實無多餘人員抽調,內政部應補助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局(處)一名約聘人員經費,加以專業訓練,一年所需費用約一千五百萬元,即可建立預售屋銷售新面貌,並解決三十年來預售屋交易沉痾,可謂事半功倍。

(作者為前原民會土管處副處長、內政部地政司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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