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快篩公告撤銷可以 應先協調

◎ 傅延文

從去年的彰化縣政府對無症狀者進行採檢,到這次金門縣政府的陰性證明,都可看到中央與地方不同調問題,其中不免有許多政治角力,不過,本質上都還是以保護人民健康權及地方利益為出發點。而有關行政及立法權限,亦即自治與委辦事項的劃分,許多學者均多有論述。雖有不同理論及見解,但問題無非在我國對傳染病防治或環保這類專業法律中,除欠缺明確性授權外,也因地方無法依其地區特性就相同規範目的而自訂比國家法令更嚴格標準。因此,仍須以法律解釋者或指揮官的基準為依據下,就會發生不同調或執行落後的問題。

以日本為例,目前沖繩縣因已達最高的第四級階段,沖繩縣政府依「新型傳染病等對策特別措施法」自訂防止感染蔓延的措施,要求前往沖繩的旅客出發前應備妥PCR陰性證明,若因故無法檢查時,則須於抵達機場時進行採檢,若為陽性則應入當地醫院治療。此外,如全日空及日航雖原則上搭機不需提出證明,但有合作診所提供PCR檢測服務,若出國或地方要求則於搭機前應出示陰性證明或預約檢測證明。至於其它島嶼則公告由於當地缺乏醫療資源,若非必要請勿前往。

台、日不同之處在於,日本由政府的對策本部發布有關事實、防治基本方針、實施的重要事項與單位協調,地方得依其特性制定實施計畫;台灣原則上有地方自訂措施之權限,但在中央成立指揮中心後,指令權即移轉至中央統一規劃及發布。若金門欲實施較嚴格的管制措施並無不可,但目前法律面未有授權,仍應以協調方式經中央同意。再者整體計畫也要考量,例如航空公司是否有責任檢查前往國內特定地區之旅客報到時應持有健康證明,若未持有時是否得予以拒載,且若無中央命令,則航空公司似乎缺少國內航班拒絕運送或終止運送之明確依據。筆者認為,基於傳染病防治之目的,若已實施嚴格管制措施,除嚴重侵害人民權利外,不宜立即撤銷,而應在一定期間內協調後才予以撤銷,由地方主管機關負行政責任。

(作者是台灣海大海洋法律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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