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三級防疫 要重罰、必罰

◎ 謝政恩

近來我國新冠肺炎疫情已達到(相對)高峰,政府並統一全國防疫層級至第三級,各政府機關、公司行號、營業場所及一般民眾,無不嚴陣以待,避免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受疫情侵害。

疫情大幅加劇的緣由,就醫療或公共衛生專業面,筆者或難評估;惟就法令面以觀,從本月發生多起與疫情相關的違法事實,如某飯店涉違法經營防疫旅館、某里長以廣播車涉違法發布疫情、某八大行業涉違法開業、與某獅子王接觸遭匡列卻涉違法未確實居家隔離等,可見在「守法面」已有相當缺口。

實則,在「立法面」本有施行已久之傳染病防治法,對於違反政府公告之防疫措施,最高可處一萬五千元罰鍰(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七十條等規定),前揭某飯店即因其高達上百日違法事實而累計裁處百萬元以上罰鍰;又為因應疫情新訂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也對於違反隔離或檢疫措施者,定有至少可罰十萬元以上罰鍰等重責(該條例第十五條),甚至對於散布謠言足生損害於公眾者,更得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事責任相繩(該條例第十四條),故在立法上似可認已建立(無形)防疫高牆。

接下來,就是由「執法面」把這座高牆確實豎立在民眾面前,在目前的防疫三級狀態,若違反防疫措施已係對於社會安全有嚴重影響,故治安單位當應且已增派人力及提高防疫查察工作量,在防疫黃金期力求滴水不漏,目前也已出現多起外出未戴口罩遭警察當場開單舉發,實值欣慰,後續倘能將「立法面」、「執法面」、「守法面」紮緊,藉此連結之防護網,應有助於整個疫情之緩解(當然還有重要的醫療防護面),並促我國公共衛生制度之大幅邁進。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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