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專剋濫訴 談民訴法249條

◎ 莊勝榮

以往有人為了騷擾名人、官員、有恩怨的親友,甚至為了打知名度,隨隨便便就提出莫須有的民事訴訟,讓法官不勝其擾,也令被告憤怒不平,簡直快把法院癱瘓,對真正的案件產生排擠作用。這種光怪陸離的濫訟案,以前法院束手無策,被告罵聲連連,法官也愛莫能助,任何有常識的人都會大罵荒唐。今年一月二十日公佈、二十二日生效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有遏止這種濫行訴訟的規定。只是法院有時看來像老虎,有時像綿羊,有時像魔鬼放縱壞蛋,有時自己也是被搞鬼的撒旦搞垮的被害人。究竟新規定頒佈後能否防止胡搞濫訟的原告及上訴人,大家正伸直脖子瞪大眼睛在看。

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二四九條規定,「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當事人不適合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屬於訴訟要件,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判決駁回。例如看到媒體報導演藝人員被性騷擾,好事者為打知名度跳出來告騷擾一方民事賠償。又例如不是候選人,只因不爽某人當選,出來打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的訴訟。這些都是看似荒謬,但是確實發生過的案件。比這些更荒謬的,不知有多少!只是法官不語,以前只能吞悶氣,被告也只能發發牢騷,希望新法能遏止濫訴的亂象。

新法二四九條之一規定,除了原告外,還增加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處罰鍰十二萬元以下;且被告的日費、旅費及委任的律師費由原告負擔。因為這些新規定實施不久,司法院應廣為宣傳,行政院應做法律教育,讓以亂打官司為樂的人知所警惕及收斂!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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