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榮祥
詹女日前行經中壢後站,遇警員盤問「妳住這邊嗎」、「我沒看過妳」,發生口角,遭警員以妨害公務送辦,上銬拘留九小時。事涉臨檢合法性,也與警察教育及轉型正義息息相關。
警察法規係具現《憲法》「基本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技術規範。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區分「對處所實施臨檢」與「對人實施臨檢」:在「警察機關主官指定」之「處所」,警察得無差別地攔停行人查證身分;在前開「處所」外攔查「特定人」,則須符合法定「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等要件。
假設警員巡邏車站,偶然發現「特定人」行動倉促、穿拖鞋、不斷斜瞄警員,或是「陌生臉孔」,就「直覺」其可疑,仍非「合理懷疑」;若以「這裡是該管分局治安重點地區」、「我沒看過妳」做為盤查理由,就是將「處所」與「特定人」不當連結;由此發動的臨檢,顯非合法!
鑑於黨國威權曾以警察為統治工具,並有鑑於香港紀律部隊變身「黑警」惡例,為保障人權,自有必要改革台灣警察教育,注入「轉型正義」精神!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