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婚假第三聲? 勞動部應修法補漏

◎ 林家瑜

日前一名銀行行員與同一對象在卅七天內結了四次婚、又離了三次婚,並向公司申請卅二天婚假,嗣後銀行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八天婚假,該行員不滿而向台北市勞動局檢舉,銀行因而遭到勞動局開罰二萬元,銀行雖提起訴願,但勞動局仍認定銀行違法,雖然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發文批評勞動局食古不化、「恐龍判決」,而台北市勞動局也已經撤銷對銀行的處分,但此一漏洞勞動部應予正視。

事實上,仔細檢視相關法規,《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中,載明「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而勞動部《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則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另外各學校機關或公司行號,也都只規定婚假的天數,並未明文規定不能和同一人結婚、離婚後,再結婚時有無婚假?也就是只要是合法結婚,單位就應給予婚假。

只是,一般人不會鑽此漏洞,畢竟還要在單位工作,用此方法休假可能破壞同事間彼此信任與單位和諧,雖然濫用勞基法所給予的權利,但這卻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以公教人員申請結婚補助為例,為防範類似重複申請結婚補助,在《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中便規定:「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已經針對可能結婚、離婚、再結婚對象都是同一人做了防範,但對於類似情形的婚假卻無規範。筆者建議,勞動部主動修正勞基法等相關法規,讓各縣市能有所遵循,以避免有心人鑽此漏洞,但卻無法可管的窘境。

最後,還有一件令人不平的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婚假八天,公務員婚假十四天,公平嗎?是不是也該適度修法?說不定有鼓勵結婚、提高出生率、解決國安危機的效果!

(作者為護理師,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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