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私校退場需財產清算的理由

◎ 戴伯芬

行政法學會日前舉辦座談會,理事長董保城指出私校停辦如同公司停業,沒理由必須強制解散清算;私校因招生不足而使營運陷入困境,要求退場清算,違反了制度存續性保障的原則。

過去私校是威權主義國家特許的公共服務業,獲得特許興學者多為與國民黨相關的黨政軍要,1950~1975年之間立設立的私立大專院校合計78家,扣除日治時期已經成立的稻江裁縫學校,總共有77家新設私校。原本私校辦學所需要的校地應由私校董事會自行「購入」,以捐助興學的方式進行,但是在1974年之前私校的興學幾乎都來自公有土地,包含來自軍方土地或者是由教育部向民間協調「撥贈」,或者地方縣市政府的捐贈。透過不同時期的地籍圖比對,筆者發現校地來自軍方土地釋出者達到27家;真正來自私人捐助興學的僅有教會學校、醫學院以及少數企業興學。而有不少學校興學時還曾獲得地方仕紳、農民無償捐地,這就是為什麼私校法第74條會規定私校退場之後校地要歸還地方政府的原因。

私校興學不僅得到國家校地無償撥用,1960年代的專科學校設備來源,除了接收日產及美援之外,也有不少是來自國防部或軍方的設備。教育部曾在1955年推動《文武教育技術合作》,讓八所省立工職汽修科直接利用軍方指定的工廠以及廢棄車輛實習,教材也由國防與教育兩部組織教材編篡委員會編篡。

此外,還有來自於學校週邊查獲的「敵偽工廠」,教育局中部辦公室曾經提到:「本省光復之初各類學校之設備簡陋不足,其校舍亦殘闕不全,為謀充實更新以利教學,嘗設法商請『撥贈』,如調查各職業學校附近性質相同之敵偽小型場廠,由教育當局交涉。」所以具有軍特警背景的私校創辦人,可以商請學校週邊的偽敵工廠撥贈,充作教學設備。

隨著教改之後廣設大學,原來的專科學校升格為科技大學,也轉成家族世襲的私人企業,但是私校本質仍屬非營利的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30條規定,財團法人辦理業務不善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則可廢止其許可。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之規定,而無捐助章程之規定者,則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公司的資本以及土地來自私人,停業自然歸屬私人所有。但教育做為威權主義的黨國意識形態機器,校地與設備不但不是私校董事會捐助興學,反而是來自接收日產以及查核學校週邊敵偽工廠而來。為什麼在解嚴民主化之後,還有法學專家會誤認私校如同公司企業,讓威權主義年代特許的教育財團法人仍持續享有威權時代「掠奪興學」的特權?

私校退場不僅是單純的教育問題,還涉及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資源活化再利用。退場條例肩負守護教育公共財的任務,只要規定退場之後的校地可以「教地教用」,讓土地開發利益回歸教育使用,就能緩解教育資源不足的問題,就看政府如何拿出魄力進行私校退場財產清算。

(作者為輔仁大學社會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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