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狡猾廠商玩弄採購法

◎ 謝政恩

有關近來太魯閣號嚴重出軌等重大公安事件,除應細究相關單位所涉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外,並傳出採購廠商亦涉有政府採購法禁止之借牌投標等情事,刻正偵辦中;另台北市長柯文哲就北市府採購廠商涉詐欺卻持續拿走市府標案勃然大怒,惟因該廠商當初投標新案時未經起訴,仍決標予其,縱嗣經起訴,但未獲有罪判決,故可能仍由該廠商持續辦理該等採購案。

政府採購法之違法案件,行政機關實為第一線把關者,若在施工過程中係由協力廠商主要參與相關履約行為,似可能認有協力廠商借牌投標或採購廠商違法轉包行為;然而,採購廠商聰明至極,為脫免其責,可能營造其有與協力廠商共同參與履約之假象(如偶爾參加會議或提供機具等),此即打通兩關,無法認定有借牌投標,又無法認定有違法轉包。另採購廠商若於履約時有以不實文件履約情事,雖屬得刊登採購公報停權事由,但廠商當會主張檢察官還沒起訴或還沒遭判決,不能將他停權云云,可繼續投標新案。

是以,實務上多會等到發生事故時或遭檢察官起訴時,行政機關方為正式之裁罰;然而,採購廠商就此可能主張還沒遭起訴或縱使遭起訴沒獲有罪判決等提出申訴,申訴單位或可能因此即認原處分應先予以撤銷,待有罪判決後再為處置,則該行政機關從發現犯罪事實到檢察官起訴、再到法院正式為有罪判決期間,何時能就採購廠商之違法行為,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及第一○三條等規定停權不能投標或決標或為分包廠商等,顯遭遇困難,上開兩案件即可能受限於此,在檢察官起訴前、或在法院還沒為有罪判決前,尚難依法將該等廠商予以停權。

當然,無罪推定及有罪判決須舉證至無合理懷疑等,均屬刑事法重要法理,但行政處分或行政罰之作成,似未有如此嚴格要求,實務上行政機關卻常掣肘於刑事偵查及裁判,不敢勇於任事;偶爾敢自為裁罰,卻被申訴單位打臉表示要等法院判決,實莫衷一是。

政府採購法修法不易,但對於行政機關、申訴單位、偵查機關及法院其間之見解衝突或推諉卸責,可能影響對於違法採購廠商之及時處置作為,或應進一步思考要如何解決才是。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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