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當祖先墳地被「充公」

◎ 張國輝

去年六月二十日,筆者以「近50萬筆無人繼承的土地 應設法解決」投書報端,引起民進黨立委的重視,在台中市籍立委張廖萬堅領銜下,以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精神,提出「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國家不當總登記行為之購回請求,刪除期限的限制。對於張廖委員及連署的民進黨立委,筆者深表感謝。唯對提案的內容,容筆者再補充一些意見,讓法案更實際。

由於國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對民間所稱的「陽宅」,即祖先所建房屋並遺留給後代子孫的祖厝,因派下員眾多又沒成立祭祀公業,其祖厝及土地就被國產署歸入為國有地,在「祭祀公業條例」於九十六年公布實施後,這一部分只要能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的資格,要向國產署討回這筆財產,比較沒有困難。

實務上碰到最大的問題,是祖先的墳墓。

由於國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需要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其處分的方式又與祖厝不同,目前私墓持有人大多以繳土地使用費拖延時間,唯時下公告現值一漲再漲,有些公業管理人在繳不起的情況下,只得忍痛放棄,而其派下員中又無人有能力接手,這也是今天會留下五十萬筆無人繼承土地的原因。

清季來台的墾民,在其往生後,大多葬在公墓,但有自己土地的墾戶,就葬在自己的土地上,清代及日治時期均如此。但民國三十五年四月至三十八年辦理全台土地總登記時,將坐落自己田間的祖墳全排除在外,時日一久,竟變成後代子孫「侵占國有地」,如果想要繼續存在,則要繳納使用費。

祭祀公業條例開宗明義,「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基於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立法院應就此一部分做更周延的修法,深信會獲得更多喝采。

(作者曾任台中市政府社會處長)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