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院是債務人開的? 談假扣押

◎ 莊勝榮

就像布袋戲的台詞,殘酷的政治,黑暗的社會,現實的世界。借款的人借錢時一張笑臉,債權人要他還錢,又出現另外一張邪惡的臉。借名登記更是台灣的特產,造就無數的糾紛,塞爆法院,這難道不是司改的一環嗎?

送溫暖借錢給親友,很可能幫到別人忙到自己,因為台灣人喜愛又擅長脫產,當要起訴前或起訴後,債權人要假扣押債務人財產,難如登天

民國九十二年修法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沒有釋明假扣押的原因,用錢供擔保,可以准許假扣押。修法後變成,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命供擔保為假扣押裁定。實務上變成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不足,即使供擔保,也不准許假扣押。條文一改,彷彿變成債務人的護身符,好像法院是債務人開的。這種方便債務人脫產的情形,誰之過?

法律上釋明的確信度較低,讓法官得到大致如此的心證即可。證明則要達到確信程度,較高門檻。問題是不同法官有不同心證,加上不少保護債務人的假扣押判決,例如債權人要釋明債務人處分財產的情形等荒謬無知理由。債務人如果已經賣掉房子,再聲請假扣押有何用處?又如債務人無資力或債務大於資產情形,都是不食人間煙火的胡扯案例。因為個資法實行後,很難查債務人財產,怎知債務人財產狀況?

這些亂象導致債權人不死心一再聲請假扣押,或用奇怪手段讓法官相信債務人想賣房屋,形成司法資源浪費及社會亂象,甚至導致暴力事件。

解決之道無他,回歸原來條文,不管釋明夠不夠,供擔保,可以假扣押。將來本案判決決勝負。至少,還有本案請求嚴格把關。像現況,假扣押不准,財產賣了還告什麼?不告而訴諸暴力,這是誰造成的禍害?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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