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治安責任該誰扛?

◎ 鄭善印

最近一週由於台南、高雄兩市陸續發生幾起槍擊殺人案件,經各家媒體連續報導後,在地市議員發出「治安責任要由市長來負」的聲音,我認為這不盡合理。原因在於市警局雖隸屬於市政府,員警薪俸雖出自於地方,但市長對於分局長以上人事卻無置喙餘地,若要由市長負治安責任,顯然權責不符。

雖然警察局長的遴任權,並非不能由市長決定,例如美國各州州長即可自行決定警察局長人選。但若採行這種制度,將會造成目前我國消防署、局高層人事的現況,亦即雖然各縣市消防局長由市長任命,但卻是各縣市各自為政,難以橫向聯繫與整合。這種情形若放在治安層面來看,目前幫派份子已跨縣市存在,作案歹徒也經常南北逃竄,若還限制警察局長只能在轄內發揮,則明顯無法因應治安的全國整合需求。

日本警察人事制度則融合地方與中央,低階警察人事由地方負責,高階警察如警視正職務以上人事,則由中央調配並領取中央薪俸,這種人事制度與我國接近,只是薪俸所出不同而已。

我國警察分局長以上人事,依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遴任權在內政部或行政院,各縣市市長對之並無遴任權,警政署長對之亦無遴任權,這是長期以來戒嚴體制的結果。但觀察以往重大治安事件,如陳進興案、總統遭槍擊案等,均由警政署長負責,不由內政部長、地方首長,更不由地檢署長、地院院長負責。地方治安明顯動搖時,換掉的職務也僅止於偵查隊長、分局長,至多是警察局長而已。這種現象看來,較能符合我國社會需求與人心,否則動輒要求院長、部長、市長下台,實在不合政治常態。

既然如此,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警監以上職務的遴任權,就應該配合「權責相符原則」來修訂了,否則每遇重大治安事件朝野民代就大吵一次,實在不像民主法治國家。蔡總統雖然成功召開了司法改革會議,並凝聚出意見推動國民法官法,但基層建築的警察制度卻文風不動,將來頭重腳輕、痛責基層的現象殆可想見。而警察制度的重建,宜由人事重建開始,因為那是最為簡便的道路,否則要談組織改造、教育改造,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了。

(作者為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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