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請教潘秘書長

■ 姜皇池

這次台灣申請入聯被退件理由有二:第一、「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屆聯大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第二、「這樣做是基於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這一決議確定了聯合國奉行一個中國的政策」。

第一個理由似乎「誤讀」台灣申請書,因為台灣總統的申請書中僅表示:「依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安理會議事規則》第五十八條及《大會議事規則》第一三四條,本人在此代表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正式提出以台灣的名義加入聯合國成為會員之申請書。」整個申請書,無片言隻字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代表權,亦未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合法政府,享有聯合國中國席位。

至於第二理由的「一個中國政策」,秘書長或許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或許認定大會第二十六屆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已決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方今問題是:台灣的總統自我認定台灣是個國家,並根據《大會議事規則》與《安理會議事規則》之規定,申請「新會員」,且有聯合國會員採相同立場,並副署此一申請。為確保秘書處之超然地位,避免介入紛爭,若遇到此種具爭議申請者,秘書長不應直接逕行退件,理應根據《安理會議事規則》第五十九條:「秘書長應立即將入會申請書提交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代表。除非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這項申請書應由主席提交一個由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所派代表組成的委員會。」以及《大會議事規則》第一三五條:「將申請的複製本送交大會,如在大會閉會期間,則送交聯合國各會員國。」對於台灣是否為中國一部分?台灣是否為國家?台灣是否符合《憲章》第四條之規定?應該由安理會或大會進行討論,秘書長不該逕予認定。

猶有甚者,對於台灣法律地位問題,秘書長若直接予以退件,則其認定即與該等副署會員國認知有異,在此種情形下,顯然以自身認知凌駕其他成員國之認知,且排除相關機構進行討論之可能,亦有待商榷。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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