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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姜皇池/談談對美艦通過台灣海域之應有反應

二月四日美國軍艦「麥肯號」通過台灣海峽、五日通過西沙群島,十七日有「羅素號」通過我國南沙群島(太平島)海域。圖為「羅素號」。(取自第七艦隊臉書)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二月四日美國軍艦「麥肯號」通過台灣海峽、五日通過西沙群島,十七日有「羅素號」通過我國南沙群島(太平島)海域,二十四日又有「柯蒂斯魏柏號」通過台灣海峽。如此頻頻動作,不僅讓中國抗議連連,亦引發關心國是的馬前總統表示:要求外國軍艦通過我國領海應先行「通報」,是我國法律規定,美國如此作為已違反我國法律,而方今政府竟無所反應,期期以為不可,認為不加抗議是有損國家尊嚴與主權。

首先,在南海海域部分,美方係主張所航行海域屬公海航行自由範疇,並非適用《海洋法公約》無害通過的相關規定,是以並無內國無害通過權規範適用問題,若果如此,則自然無涉須獲准或告知始可航行問題,可能屬適用制度不同的問題,無庸混淆。

第二、即便觸及領海無害通過制度,不容否認,國際法有關軍艦無害通過權之有無,向來爭議不斷,各國立法不盡相同,端視本國實力與利益而定。台灣則是採折衷模式,在《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並另訂相關管理辦法以作因應。然目前尚無確切證據顯示本次美國軍艦實際航行路徑有航行於太平島領海事實,於尚待釐清之前,恐須審慎,不宜貿然有所作為。

第三、縱使確認美國軍艦確實進入我國領海,挑戰我國「應事先告知」之相關規定,如此則依《海洋法公約》,我國可向其提出應遵守我國法規的要求,倘美方不理會此一要求,則《海洋法公約》第三十條進一步規定,我國「可要求」(may require)該軍艦立刻離開領海。換言之,沿海國可評估特定軍艦之通過,是否為可容許或符合國家利益的作為,若非可容許或為害國家利益,則可向其提出遵守我國相關法規的要求,若仍不理會,再決定是否要求其離開領海,甚或在事後進行抗議等等。至於有無需要抗議,端視總體評估而後決定。但縱使未加抗議,並不代表必然有損國家主權與尊嚴,仍須依個案而定。

最後,吾人皆知,美國「航行自由計畫」是該國整體海洋利益爭奪或確保政策之一環,利用軍艦與其他外交手段,挑戰美國所認定其他國家的「過度海洋權益主張」(excessive claims),用以尋求或維護美國所認知之海洋自由利益,並非針對特定國家而發動,並非僅對中國,當然亦非專對台灣。

實務上,美國早已透過該「航行自由計畫」,挑戰台灣的「直線基線劃定方式」、「領海應事先告知始可進入」等等規定。事實上,在馬前總統主政八年期間,美國即曾對台灣發動自由航行計畫,美國軍艦通過台灣領海,亦從未告知台灣,但當時政府能夠評量此間複雜國際互動以及法律規定本身的彈性空間,「引而不發」,既未抗議,亦不接受。假如當今政府認為明辨敵友,不呼應中國的說法與立場,避免被國際社會誤解成台灣附屬於中國之下,同樣「引而不發」,如此馬前總統卻認為不加抗議即損及國家主權與尊嚴,著實令人不解,亦使人不免「昨是今非」之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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