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創造階級歧視的柯市府

◎ 牛明

中華民國憲法明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而柯市府的行政行為明顯依階級不同而創造緩急之差異。

依廿二日媒體報導,北市民生西路騎樓存在一座神秘電梯,台北市建管處立即表示「該升降梯很明顯違規」、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有權人將吃上六萬元罰單,並依違建報拆」、「限期所有權人在一個月內拆除完畢」。建管處的說明,已經違法。首先依規定,行政處分必須送達民眾手中,才產生效力;行政處分必須基於事實,依據建管處的規定,事實必須現場勘查、丈量;此外建管處所稱之建築法七十三條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廿二日公布,如果違規事實早於建築法立法之前,如何裁罰?

依建管處實務,去年對於興隆路二段四樓公寓違建蓋成五樓,甚至將四樓的後陽台外推超過五公尺之大型違建案,建管處提出的說明為「違建查報需勘查確定違建相關尺寸範圍及確認原有既存違建範圍內有無其他違規情形,以做為查報處分之依據。」且送達日期為一○九年四月廿九日 、九月十七日;藝人羅志祥在頂樓偷蓋游泳池,北市建管處認定為違建,但仍主張「派員前往會勘及丈量尺寸」,才能完成整個查報程序;文化大學大典館六至八樓的違建,因被認定是民國六十一年興建的建物,至九十一年北市變更山坡地容積限制,才不符合法令規定,給予有條件緩拆。既然處理這些台北市重大違建案件時,建管處認定「違建查報需勘查確定違建相關尺寸範圍」、提出興建年分與法令衝突的問題,為何民生西路騎樓電梯案在未勘查完畢,即聲稱「所有權人將吃上六萬元罰單」、「限期一個月內拆除完畢」?為何建管處不先研究民生西路騎樓電梯是否適用舊法,提供民眾其他改善選項?

查報、拆除違建必須依法。既然台北市建管處的內規即明訂「現場勘查、丈量」,不可對達官顯要才依規定「現場勘查、丈量」,對市井小民卻「依據經驗判定」。依據憲法、行政程序法,既然台北市建管處會將其他違建案構思拆除之替代方案,亦應適用於其他違建案,不可明明有拆除以外的方案,卻僅一味要求被處分人拆除。

從違建查報問題,可看出柯市府並未將依法行政當作核心,甚至創造行政之階級歧視,國人應認識柯團隊對民眾的心態,監委諸公亦應深入調查。

(作者是研究人員)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