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曹長青專欄> 從《皮條客》官司說起

上週立法院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朝野代表達成共識:廣播電視的選舉論政等如果不公正、不公平,可罰款二百萬台幣。這個消息實在令人吃驚,解除了黨禁、報禁二十多年的台灣,怎麼還要制定這種明顯違反言論自由原則的規定?因為使用「公正、公平」這種極端抽象的標準對待政治評論,就等於給「仲裁機構」隨意性的權力,逼迫評論家「閉嘴」,導致政治意見無法充分表達和交流。這種法律如果制定,不僅是對被認定是亞洲新聞自由度最高之一的台灣的極大諷刺,更是損害台灣的民主制度的一大恥辱。

在言論自由和公正公平之間怎樣劃線?該不該劃線?成熟美國經驗值得借鑑。兩月前,美國著名牧師福韋爾( Jerry Falwell)去世,成為一條醒目的新聞。不僅由於他是著名宗教家,還因他打了一個官司,成為美國言論自由的里程碑之一。

八○年代美國色情雜誌《皮條客》曾刊登一個訪談,並配發漫畫,畫面是福韋爾和自己的母親發生性關係。專訪說,這位宗教家承認,他的第一次性經驗,是和自己的母親亂倫。

這位宗教家當然憤怒至極,因為這一切都是編造的,他從未接受過採訪,更沒有說過這樣的話。他控告《皮條客》「誹謗,造成精神損害」,索賠四千五百萬美元。在地方和聯邦法庭,雖裁決「誹謗罪」無法成立,但都認為確實造成這位宗教家「精神損害」,判被告賠償二十萬美元。

《皮條客》老闆不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九名大法官一致裁決,「精神損害罪」不能成立。大法官們接受了被告律師提出的辯護:雖然專訪和漫畫是編造的,不是事實;但讀者看到這些內容,不會真正認為宗教家和自己母親亂倫;它只是一種嘲諷,一種政治意見的表達,而不是事實上誹謗。

被告律師特別提到,二百年前美國曾有一幅政治漫畫,嘲諷美國的開國之父華盛頓。當時最高法院大法官說,對嘲諷性模仿,人們可以接受,喬治.華盛頓本人也可能接受,但是,能不能在拙劣的嘲諷性模仿和污辱之間劃一條界線呢?辯護律師回答說:不能。因為假如我們讓政治人物劃這樣一條線,這條線就會劃穿我們的自由。

今天,如果台灣立法院要在言論自由和意見公正公平之間「劃」一條線,其結果一定會像美國大法官們所確信的:損害甚至剝奪表達自由。美國人寧可付出意見表達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趣味低下、野蠻的代價,也要保護新聞和言論自由。因為對議政公正與否的評判,不能交給政府,更不能由法律懲罰,而應由「媒體市場」的消費者(大眾)做出裁決。只要有信息自由流通的「市場」,民主社會的公民一定會選擇正向價值。

(作者為獨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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