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浩鼎案還要上訴嗎?

◎ 李屏生

浩鼎內線交易案,二審昨天宣判,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審判長宣判時,特別表示本案檢方可上訴,惟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的限制,依該法規定:除判決違背憲法、司法院解釋外,檢方不能再上訴,但浩鼎案已搞掉了一個有機會得到諾貝爾獎的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檢方還要再上訴嗎?

二審檢察官無視速審法規定,執意以「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為由上訴的例子不少。比較特別的是,依據高等法院判決理由:檢方上訴主張浩鼎高層因知悉解盲的「重大訊息」,「偷賣股票」,二審法院認定,該新藥試驗的數據是由委外的專業公司執行,沒有任何科學依據和證據,能證明浩鼎的高層能「確知」新藥解盲一定失敗,既然連「重大訊息」都不能構成,當然無法證明浩鼎高層有內線交易的犯罪事實,換言之,事實認定是二審法院的職權,因此本案檢察官根本無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而提出上訴,縱然勉強上訴,讓被告再受「二重審判的危險」折磨,檢方鎩羽而歸的機會非常大。

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既然一、二審的法律審判程序已證明被告確實無罪,被告是人,不能一再無端受司法折磨,這就是著名的禁止二重審判的危險。

我國速審法第九條的立法理由明白指出:「案件於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法院仍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若允許檢察官或自訴人就無罪判決一再上訴,被告因此必須承受更多之焦慮及不安,有礙被告接受公平、迅速審判的權利。」該法條嚴格限縮檢察官無罪上訴的職權。另外,法院組織法一○七年修訂後,已「停止適用」該項第三款所訂的「判例」,檢察官能上訴的範圍大加限縮,何況浩鼎案事實部分,二審法院已依職權做出認定,既然無涉「違背法令」,檢察官實在很難找出法理再行上訴。

「守法」是執法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案牽連甚廣,人民最痛恨的就是執法人員「知法」、「玩法」,讓司法的尊嚴掃地;浩鼎案是否再上訴,攸關「速審法」楬櫫被告的「人性尊嚴」是否真正受到重視。

(作者為法學博士,專攻技術移轉,任教大學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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