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群牛渡溪」之美與法律

◎ 張炎銘

數量約二百頭的牛群,最近頻繁在彰化縣與台中市交界的烏溪出現,美麗壯觀的畫面吸引攝影者拍照,照片傳上網,更吸引民眾圍觀,驚嘆台灣竟有此美景,毫不比非洲、澳洲遜色。

但牛群為何會突然冒出來?若牛群可以放牧在河川區域,那養鴨、養鵝,一大片黑頭攢動或白影萬點,不也精采動人?大家是否都可有樣學樣?

在河川區域內飼養牲畜,水利法並不禁止,但要先經主管機關許可(第七十八條之一)。「放牧」與「飼養」文字上雖不同,但都是利用河川資源而有得利之實,放牧應可比照飼養來管理。但依據水利法訂定的河川管理辦法,對於「飼養」卻隻字未提,而河川區域各種申請使用,都要繳納包含審查費、勘查費、許可書費等行政規費與河川公地使用費。

可能飼養的範圍太難界定,也可能飼養會污染水質,審查、勘查費都未提及飼養,則飼養人若真提出申請,是要比照水利法同款的圍築魚塭、插蚵、吊蚵,審查、勘查費每件各一百元呢,還是套用「其他」使用行為,每件各二千元?

還有河川公地使用費更傷腦筋。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施設建造物、建停車場、採取土石等各種使用行為都有固定使用範圍與面積,但放牧東奔西跑,除非用圍籬圈在固定範圍內,否則難以計算使用面積;而每平方公尺公地飼養使用費也無明定,我在水利法上還找不到相應法源,只能以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處以罰鍰。但水利法在意的是該行為是否影響水流或有災害之虞,放牧並不影響排水、防洪,依照第九十三條之二,一罰就是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而飼主要規矩申請,卻又無適當法條,綜合考慮情理法,我想管理機關也傷腦筋吧?

畜牧場成立,一定要經過地方政府核准。群牛渡溪,美是美,但總該堂堂正正、光明正大,是否地方政府與河川局該好好討論出較好解決方案?若民眾喜歡觀賞群牛渡溪,那不妨專案舉辦「牛渡節」,每年固定時間舉辦,讓更多民眾參與、促進觀光,而牛隻平常該圈在飼養的地方就該在飼養的地方,否則大家都把牛羊放牧到河床上,不就全亂了?

(作者曾任水利署組長,台中市民)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