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港警邏輯

◎ 傑米

中國作家韓寒有一句名言:「世界上有兩種邏輯:一種是邏輯,一種是中國邏輯。」香港警方一月六日針對五十三位民主派人士大搜捕所提出的理據,向全世界證實,原來還有一種邏輯,叫「香港邏輯」。

據報導,警方上門拘捕時,均指當事人「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因為他們在去年參與一個名為「三十五+公民投票」的初選活動,選出三十五名或以上地區初選勝出者進入立法會,目的在於否決政府的財政預算案或議案,從而迫使行政長官辭職。這是警方首次引用此罪名做出拘捕,既可笑又荒謬!

首先,有選舉便有預選,因為各方要協調合力推選最合適的人選。即使中國人大開會或中共黨代表大會,也都會舉行「預選」。然而去年有六十一萬香港市民參與的「三十五+公民投票」預選,竟成了「非法」、「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想一想,六十一萬參與投票的市民如果一起向警方「自首」,請問黑警如何面對處理?

其次,泛民當選議員後,在立法會否決政府的財政預算案或議案,迫使行政長官辭職,又何罪之有?

基本法第五十一條:「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由於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於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因此,立法會上泛民議員反對財政預算案或其他議案並不犯法,而且理所當然。

基本法第五十二條也指出:「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行政長官被迫下台,政府會不會癱瘓?當然不會。二○○五年董建華「腳痛」辭職,接替者曾蔭權名望一度高達七成,可見基本法早就賦予立法會有這樣那樣的權力。若按照香港警方的邏輯,四十年前中共港共在草擬基本法時,豈不是已經犯下「顛覆國家政權」的滔天大罪?

香港皇家警察自九七之後,質素每況愈下。無論上中共高級黨校或浦東行政學院進修惡補都沒用,當務之急,還是先學好最基本的邏輯常識吧!

(作者為香港新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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