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食安自治條例 整慘食品業

◎ 黃瑞培

「萊豬」叩關,許多縣市紛紛提出食安自治條例,明定該縣市販售的肉品及相關製品,不得檢出瘦肉精。儘管行政院宣布,萊劑零檢出自治條例與食安法牴觸部分無效,但仍有人舉「電子遊戲場業自治條例」合憲為例,聲援揚言提出釋憲的縣市政府。

國內食品業者分工緊密,食品交易頻繁,縣市之間並無類似海關的管制關卡;相較於電玩產業,食品具有更高度的流通性與普及性。倘A縣市完全依照食安法規定,而B縣市制定萊劑零檢出的食安自治條例,若A縣市食品業者進口符合食安法標準的豬肉進行加工製成產品,售予B縣市食品業者販售,產品在B縣市被檢出含有微量的萊克多巴胺,則B縣市的食品販售業者必須受罰,而A縣市食品製造業者並無任何法律責任,將形成食品業者在不同縣市生產、製造或販售相同的產品,卻有截然不同的法律結果。

可悲的是,食品業者通常不只製造加工或販售單一來源的產品,多數販賣業者也不具食品檢驗能力。個別縣市從嚴訂定食安自治條例的結果,將導致該縣市食品業者必須承受更多、更重的法律責任,恐陷該縣市食品業者於未知的違規恐懼中,此教這些業者情何以堪?

吾人並不反對食品業者自主標示肉品不含萊劑,然而具健康風險的動物用藥又豈止「萊克多巴胺」一項?肉品標示獨鍾萊劑,並非長久之計,但若要全部標示,亦不切實際。因應「萊豬之亂」,筆者建議仍須從源頭把關,除了堅持國產豬不用萊劑外,對於輸入肉品查驗結果也應有分級機制,即使相同產地的肉品,也能有市場區隔,讓食品來源流向更透明,消費者更清楚其選擇。

(作者為營養師,臺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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