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約定利率調降,真打擊非法高利貸?

◎ 陳冠甫

近來民法修法不斷,繼日前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後,立法院院會上月廿九日三讀通過民法第二○五條修正案,條文明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效」,將現行約定利率廿%調降為十六%。有媒體以「打擊非法高利貸!」為標題,吸引讀者注意。

實務上,非法高利貸所開的利息,本就與約定利率脫鉤。民間借款習慣所謂:三分利、五分利,七天、十天一期,利息先自本金中扣,皆不符合民法規定。連帶相關的反而為刑法第三四四條重利罪。過去有實務見解認為超過法定利率部分並無請求權,行為人尚未取得重利,不成立重利罪。因混淆民法請求權與刑法上財產利益取得概念,如同替重利罪被告開脫,遭受批評。

值得注意的是,若真如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原提案將約定利率上限調降到十%,首先受到衝擊可能為銀行業者,從這點不難理解立法院協商時,金管會、銀行局為何會認為約定利率調降「茲事體大」。目前循環利率因卡片別、個人信用紀錄而有不同,不過金管會自一○四年起限定不得超過十五%,這次修法調降為十六%,可說根本不損及銀行利息收益。

此外,實務上有多少地下錢莊業者,真會以司法手段認真追債,令人好奇。第一,民法上規定暴利行為可被撤銷或減輕其給付或本次修法因約定利率過高而無法請求,變更為無效。對於已經多數早就還本的業者而言,深知見好就收的生存之道。

一方面避免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踏入刑法第三四四之一條重利罪加重條款的射程範圍,另一方面比起重利罪大多處以三至四月的刑期,錢莊業者更擔心涉及組織犯罪。以平均數來看,一年法院判決中約一千人涉及重利罪,不過民間借貸卻蓬勃發展,可見未報案黑數之多。

以大金額借款的公司票跳票為例,上手變賣債權讓債務管理公司等業者以法律、私力灰色地帶手法討債,反而較為安全做法。第一手真要進入司法系統,不僅錢莊公司曝光,而且誰出面代理公司出庭?匿名放款人的小李、小張?還是錢莊公司法務?其中可笑之處顯而易見。

政府如有心打擊非法高利貸業者,不妨修法加寬構成要件與刑度,別用調降四%的約定利率當成幌子。

(作者為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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