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馨瑩
十九世紀犯罪學之實證學派大師「費利」認為,當社會具有一定「人」的因素(如性別、職業、教育)、一定「自然」的因素(如氣候、季節)和一定「社會」的因素(如人口、社會秩序、經濟),便會產生一定「量」的犯罪,稱為「犯罪飽和原則」;他並提出犯罪預防措施,包括「增設街燈」、「興建平價勞工住宅」及「婚姻自由」等均屬之。
前些日子,台南長榮大學不幸發生留學生命案的憾事。我們從新聞媒體之報導中得知,加害者梁嫌失業,先前已有多起偷竊內衣褲之前科紀錄,而當時的犯罪現場,因有民眾指出路燈未亮,也因此形成社會治安死角。
上述遺憾事件依犯罪學家「費利」之理論,從加害者梁嫌個人生活、經濟狀況及整體環境等各面向觀之,某種程度上,似乎凸顯出台灣現階段之社會,已不無「犯罪飽和」之跡象。然而此時,如果僅一味提高見警率,或關心路燈設置問題,恐無法通盤檢視並反映出目前社會可能產生或誘發犯罪之因素。
因此,在我們迎接新的一年到來時,期盼政府機關應提出有效且完善之犯罪預防措施,如提升家庭功能、落實學校教育及提供人民充足之就業機會或條件等,應較能從根本有效肅清社會病源,並杜絕遺憾再次發生。
(作者曾是基層員警,現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