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刑事責任年齡下修 值得討論

◎ 趙萃文

立法院於二十五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案,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並設緩衝期,訂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配套通過「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堪稱民法史上之劃時代改革。

同一時間,較少受到關注的是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責任之規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犯罪,得減輕其刑。本條前身為晚清沈家本變法修律時期,當時保守派官員認為:「西方未成年犯罪得減免其刑,用意甚善可以仿行,然原草案規定十六歲以下不論大小輕重皆無刑事責任,年限太寬,恐茲流弊。」最後一九一一年折衷通過的《欽定大清新刑律》第十一條規定,未滿十二歲人行為不罰,未滿十六歲得減輕其刑。清室倒台,民國初年的《暫行新刑律》並繼續沿用。

之後民國十七年制定的《舊刑法》,考量當時全中國經濟落後、教育尚不普及,提高責任年齡為十三歲,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得減輕其刑。之後民國二十四年制定的《現行中華民國刑法》又提高一歲,此即現行刑法第十八條規定,至此本條即再無更動。

比較立法例上,英國自一九九八年起,滿十歲兒童視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甚至有特殊的少年監獄。在法國刑事責任能力為十三歲、在愛爾蘭為七歲、荷蘭是十二歲。台灣刑法長期模仿的德國,目前規定滿十四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台灣一致。但因為近來德國發生多起未成年人嚴重暴力、性犯罪,刻正討論應否將處刑年齡降低至十二歲。另外,依德國少年法院法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之少年犯另可施加保安監禁,整體刑事政策對少年犯愈趨嚴厲。

目前依台灣學制,十四歲大約相當於就讀國二時期,現今資訊網路發達、教育普及,和傳統百年前晚清民國時期已有很大差別。而近來在新聞上不時看見未成年人涉及極嚴重刑事暴力犯罪,由於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對未滿十四歲者只能宣告無罪,至多附加一定期間拘束自由之感化教育而已,威嚇效果極其有限。值此立法院修正民法成年年齡此一劃時代時刻,刑法第十八條刑事責任年齡也應被考慮到。

(作者現任大學講師,輔大法律系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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