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基勝
紅單交易的常見型態是,紅單第一手取得者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得抵充定金,但第二手以後,從前手取得紅單的加碼費用,則與建商無涉。然而購買紅單的支出,對預售屋買受人而言,確是購屋成本,無庸置疑。然若這項成本任由買方單獨申報,不免有造假之虞,是以應當比照成屋買賣,須由交易雙方共同申報實價登錄,以利徵信。如此一來,總比行政部門大費周章去追查誰在賣紅單,更容易讓紅單交易曝光。
姑且不問建商賣紅單該怎麼處罰,紅單交易既有所得,自應繳稅,現制將之併入年度所得稅,根本無助於抑制炒房。何不修正「所得稅法」,改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畢竟,紅單轉賣足以墊高自主自用者的買房成本,藉重稅手段壓抑,並無不當。同理,轉賣預售屋亦然。
因此,若能將「房地合一所得」的最高稅率四十五%,套用於紅單與預售屋之轉賣,必然有助於打擊炒房者。如果,這類交易不允許其損失扣抵,打擊力道更大。請立委諸公趕快修「所得稅法」吧!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