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律師考生的卑微期盼

◎ 蘇崇斌

近日律師考試放榜,但針對一○七年實施的四百分門檻是否具正當性,仍尚待釐清。參照考選部的理由如下:律師素質良莠不齊、市場飽和、專業能力要求。惟筆者認為,依此做為正當基礎,仍嫌不足。

一、將素質管控繫於新進律師之限制,似有張飛打岳飛之嫌。既然「現執業」的律師素質欠佳,影響社會觀感,則應強化「現執業」不肖律師之淘汰,才更一針見血,而不應拿後進開刀。再者,縱認四百分門檻有助提升新進律師素質,但此是否對現狀為侵害最小之手段並非無疑。相較於調整律師實習之訓練期間及強度,更能促使新進律師與實務接軌,對考生無非是更小侵害之手段。

二、前考選部長蔡宗珍於保訓會曾委託研究,表示不宜用市場供需為由,合理化考制之設計。惟任內卻諷刺地通過為迎合市場而生之考制,令人納悶其想法何以有如此巨變。再者,若市場需求可作為合理基礎,市場如何劃定?是否除傳統訴訟案源外,亦應慮及非訟案源仍待開發?從公開文獻中,考選部於評估門檻之設置,似未曾就上述事項提出相關報告。

三、民、刑、公、商法之熟稔,固為一名適格律師之必要條件,而一○四年引入律師選試之美意,是社會對某些法律特別領域有高度需求時,將其增列為選考科目,可逐步發展我國專業律師制度,但四百分門檻忽略選考科目成績不計,誘使考生於該選考科目之研習時間大幅縮減,與當初美意是為了培養律師專業能力之目的相違。再者,若認為選考科目之評測,非作為一名適格律師之必要條件。難道一名民、刑、公、商法總分為三九九分之考生與四百分之考生相比,專業能力就有天壤之別?

筆者有個卑微的盼望,盼官方論明該門檻的正當性,若不能,也應有擔當的提案將惡法廢除。畢竟羅馬法諺有云:「惡法非法」,不應再以「考試院有關考試資格之規定,涉及考試之專業判斷,應予適當之尊重」為由,將考生當作實驗白鼠,踐踏其青春韶華。

(作者是現任書記官)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