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議員詐領助理費 修法解決

◎ 陳劍賢

近來縣(市)議會發生多起議員以人頭方式詐領補助費案,以筆者在議會工作十七年經驗,其癥結在相關公費助理費用法令不夠周延,致有議員詐領助理費、誤觸法網情事發生,因此議員公費助理法制化,實為地方議會當務之急。

地方議員公費助理法令,僅見民國八十九年制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規定,其有關公費助理,直轄市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至八人,其他縣(市)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至四人。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廿四萬元,縣(市)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基法之規定,以保障其權益,以現行最低工資每月新台幣二萬三八○○元計算,議員聘用公費助理四人,則超出法定八萬元額度,除非議員自付超出額度,否則不符政府保障勞工基本權益,因此亟需修法提高公費助理費用額度,或修正議員聘用公費助理只可二至三人。

另外,依現行議員公費助理費用補助機制,議員只要提出助理名單(不受三等親限制),並載明助理補助額度及助理本人帳號後,議會就按月撥款至助理帳號,並未對助理名冊、經費流用進行實質審查,致使未實際從事助理工作者有機會詐領助理費,或與知情助理協定自願繳回部分薪資等。凡此皆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情事發生。

地方議員的職責除反映民意,監督縣(市)政外,其核心工作為制定地方自治條例及審核地方預算。但令人遺憾的是,大部分議員將心力投注在對各單位工作質詢上,至於制定地方自治條例及審核地方預算,難有置喙之餘地。揆其因係大部分地方議員法律及會計素養不足。因此筆者誠摯建議「地方議會助理法制化」,將助理資格提升至大專畢業以上程度,協助議員制定地方法規及審核地方預算,而不再只是穿著議員助理的背心跑攤而已。

適值立法院提議「立法委員公費助理任用條例草案」的時機,建請內政部召集各縣市議會及中央相關部會,修正業已實施二十年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補助條例,並完成地方議會公費助理任用條例法制工作。

(作者曾任台東縣議會秘書長、台東縣政府教育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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