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內政部談善款 態度可議

◎ 尤英夫

新竹縣一名張姓少年的父親去年五月二十七日因故過世,但因家中經濟平時靠父親打零工支撐,父親過世後,少年無力負擔喪葬費用,就連生活費也不知從何而來,台灣急難救護協會理事長陳在斌在臉書「請求各界幫幫忙」,文內還留下捐款帳號與聯絡電話,短短兩天就募集六一九萬餘元。但日前遭檢方指控,並以公益侵占三○七萬善款罪嫌起訴。他喊冤強調沒侵占善款,當時就跟家屬講好,多餘的善款要拿去幫別人。對此內政部表示,陳在斌涉嫌挪用善款屬於個人行為,針對社會團體收受善款,是否可與當事人協議從中取得多少,屬於團體內部自治事項,法規內並沒有詳細規範。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有待司法調查云云。

陳君有無觸犯公益侵占罪,固然最後要由法院認定,又涉嫌挪用善款有無受到公益勸募條例規範,姑且不論,但內政部說,對社會團體收受善款,是否可與當事人協議從中取得多少,屬於團體內部自治事項,本人無法同意。因為善心民眾捐款,是因為相信勸募單位會將他們捐出的款項,完全用於勸募單位聲稱要做的善事。倘若捐款的民眾知道捐款可由勸募單位與受贈人協議從中分配多少,捐款民眾一定有受騙的感覺,後悔善心被不當利用。

這樣的說法,並不會影響勸募單位依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七條「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一同數額)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之說明。但這樣的支應不是基於雙方協議,不是屬於團體內部自治事項,而是法律明確的規定。總之,本人要強調的是,尊重捐款人的意思,保障捐款人的權益,才不會影響所有未來捐款的意願。

(作者為財團法人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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