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定國
貴報有讀者投書表示,現行兵役制度僅讓男性承擔兵役不公平,過去釋字四九○解釋理由曾言,立法者應斟酌國安、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規定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現行兵役法第一條僅限男子有兵役義務,係基於「男女生理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考量。本號解釋並未說明何種生理上之差異、社會生活功能角色形成現行之兵役制度,時至今日,女生應否承擔兵役義務仍有爭論。
若緊跟釋字所述「生理差異」與「社會生活功能角色」脈絡,女性不承擔兵役義務的可能理由,諸如體能、生育等。然而這些理由在當前社會環境是否具有說服力?僅以性別認定女性體能無法勝任兵役義務,與當前允許女性自願服役之政策矛盾,若癥結是體能應對體位標準加以研議,僅以性別先入為主認定女性無法勝任兵役義務,不免為其貼上柔弱標籤;以生育因素免除服兵役義務,亦不免有將生育與女性過度連結、刻板生育的性別印象。
最近公共政策平台有對僅限男子服兵役義務之問題發起修法提案。不過類似提案四年前也曾提出,國防部以有擴大女性志願當兵管道、國防實務需要與社會資源為由,拒絕女性服兵役義務提案。前述論述已提出女性不承擔兵役義務的潛在理由,但對應當前社會是否仍舊合理、有無經檢證合理性,仍存有疑問。立法者對此應重新檢視現行兵役制度的性別問題,以杜爭議。
(作者是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