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糾纏犯罪防治法之我見

◎ 吳聖琪

過去幾年發生多起糾纏或跟騷行為因未能即時制止,造成重大傷(害)亡等社會矚目案件,逐漸掀起糾纏犯罪防治法制定的聲浪,學術與實務界間熱絡紛論。然筆者雖身為第一線的婦幼安全執法者,曾於2015年參考世界60個國家對反跟蹤法之法制進行比較研究,另對國內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進行焦點訪談,發現有40個國家已經將跟蹤騷擾行為法治化,分別以制定專法或訂於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方式為之,由此可知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已是世界趨勢。

筆者提出以整合性模式出發,兼顧被害人服務及加害人處遇,病因性加害人的治療以及分類分級的處罰模式等重點,作為法案制定之參考。

一、建立三級預防機制:因實務中發現性騷擾罪之加害人經評估為高再犯者為數不少,建議可比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處遇治療之範疇,納入醫療處遇以及社區監督。

二、正視病因性個案之處置:據研究資料顯示長期的糾纏者普遍都有心理障礙,其行為可能是因精神上的疾患所導致,因此,應該進行精神鑑定、心理評估,並針對個人之困擾予以個別之處遇治療,建議對於病因性行為人的處遇應納入專法,除了協助轉介醫療外,並亦可加入保護令聲請的項目之一,配合違反保護令之刑罰,強化約制的效果。

三、從整合模式(CAPS)之觀點進行處遇:約翰杰紐約刑事司法學院系主任Mangai教授,曾於2019年受邀來台演講指出,糾纏犯罪嚴重性介於性騷擾犯罪與性侵害犯罪之間,犯罪惡性較性騷擾嚴重,若不加以正視,即可能衍生嚴重的性侵害等性別暴力犯罪,且單靠司法體系處理問題效果有限,需整合司法、衛生、社政、教育等單位共同解決。與筆者實證研究結果一致,除了司法、社政單位外,要以跨網路的合作處遇模式,從加害者端、被害人端多方介入,更能有效解決糾纏犯罪問題。

四、分類分級的處罰模式:跟蹤騷擾糾纏犯罪、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在英美各國列為三大人際暴力。為保障民眾之安全,投注龐大之人力、物力加以防治。筆者以為制定專法,應回歸到問題本身 - 保護民眾安全,填補無法可管的空窗,故可從現行的法令基礎上檢視不足之處加以填補,一方面可有效且全面地防治此一犯罪問題,更重要的是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可以清楚、迅速地分辨各種犯罪行為對應之法律,回應民眾的需求。

(作者為嘉義市警局婦幼警察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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