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莊清隆
金管會證期局於九月發布「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對七十歲以上之交易人做出規定,通令全台期貨商實施。依此規定七十歲以上期貨交易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應提供新台幣五千萬以上之財力證明,或二五○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與年所得六十萬收入證明。如未能提供六十萬收入證明者,只能做選擇權「買方」的交易。對此規定其原因,表示「為避免高齡者過度承擔風險」,實在荒謬與欠缺法理性。
七十歲以上者,比七十歲以下的人操作經驗更豐富,更瞭解期貨交易風險;有何科學或醫學根據,七十歲以上的人比七十歲以下的人難以承擔風險?何況七十歲以上的人絕大多數都已退休,何來一年六十萬固定收入證明?要求提供五千萬以上的財力證明,更證明訂定此規定的人不食人間煙火,以為台灣人都是擁有五千萬以上的富翁;不然就是歧視沒有五千萬的人是賤民。
既然規定無法提供年收入六十萬元以上的人,得做選擇權「買方」之交易。而只做買方交易的人,其風險等同買彩券一樣,頂多損失買入價金而已。卻又規定要提供二五○萬以上之財力證明,請問政府對買彩券的人有要求必須提供財力證明嗎?
本人問過所有期貨券商,它們都以電腦程式無法控制只做「買方」的交易,因而拒絕受理此一選擇的交易或開戶。所以,此一規定等同虛設,唬弄人而已。
基於期貨風險的控管,不對二、三十歲經驗不足、年少輕狂、財力有限的年輕人加以限制,卻對社會經驗豐富,歷經股海大風大浪的七十歲以上老手加以限制,可說完全本末倒置,荒謬無理,無異也侮辱了七十四歲的行政院長蘇貞昌與七十三歲的立法院長游錫堃。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宜蘭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