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設離岸風場漁業聯絡員

◎ 吳斐竣

離岸風電開發商沃旭日前發佈新聞表示,歷經建造與營運的六年期間,研究並未發現英國東岸的Westermost Rough離岸風場對於龍蝦與螃蟹有顯著的負面影響,當地甲殼類仍維持健康。

離岸風場與漁場仍否共用海域空間,除了受到漁具、漁法的影響,雙方從開發初期階段就持續聯絡溝通更是關鍵。捕撈甲殼類的漁法是漁船航行特定地點後,將籠具投入海中,等待龍蝦或螃蟹入網,再將籠具收回。籠具在海中基本上靜置不動,與基樁不衝突。相對地,台灣西岸最主要的漁法是使用刺網捕捉洄游性魚類,刺網投入海中後隨潮水流動,一張刺網的長度至少兩公里,加上水流速快,難以避免纏繞基樁。此時若離岸風場與主要漁場重疊,便會導致漁民失去漁場、失去收入。七、八月間,雲林離岸風場漁民激烈抗爭,便是這個原因。

至於離岸風電業者與漁民之間的聯絡溝通,英國的制度更是值得台灣借鏡。由政府機構、業者與漁民團體共同組成的「漁業與離岸風力溝通協調組織」(Fisheries Liaison with Offshore Wind and Wet Renewables Group, FLOWW),於二○一四年發佈指引,建議開發商提出漁業聯絡計畫,其核心是由公司直接僱用一名漁業聯絡員(Fishing Liaison Officer),並至少找到一位能代表當地漁業社群的產業代表,兩者直接溝通、傳遞訊息與處理爭議。

Westermost Rough離岸風場的當地漁民,自主成立了霍爾德尼斯漁業集團(Holderness Fishing Industry Group),不僅有了漁業產業代表可以直接跟業者的漁業聯絡員對接,更找到外部的學界資源協助進行研究。但台灣特有的區漁會掌握部分開發同意權,因此壟斷了業者與漁民的直接溝通。然而,就《漁會法》立法宗旨,漁會實為接受政府委託、進行漁業管理的第一線執行機關;漁會無法真的「代表」漁民。再以雲林離岸風場為例,區漁會與業者以不透明方式達成補償金協議後,對於不同意補償條件的漁民便置之不理,沒有其他解決衝突的仲裁機制。

漁業聯絡員制度也已被沃旭援引使用在美國離岸風場的開發過程。建立符合台灣特性的離岸風場漁業聯絡員機制,減緩離岸風場對漁業的可能影響,是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必須補上的一塊拼圖。

(作者為台灣海洋大學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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