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先祐
鑒於許多被判重罪者落跑,法務部多次提有罪羈押,但司法院以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否決。司法院似乎誤用了「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的「無罪推定」原則是為保障人權,當無確定證據證實某人有罪時,不得以可能(嫌疑)有罪的證據,要被告提出其無罪的證明,舉證責任轉移到告訴者(檢方)。當檢方已經提出證據,經過法官審理確定且判定被告有罪之後,這時就是「有罪」,所以就不得推定是「無罪」。雖然或許是誤判,但這是法官(或司法體系)要承擔的審判責任,這與「無罪推定」無關。
設定「無罪推定」,不是免費的,是要付出代價。「無罪推定」,雖可避免冤枉好人(保障人權),但容易縱放惡人。因縱放惡人,也會傷及無辜(傷及人權)。因此運用「無罪推定」必要慎重,更不可無知地使用(濫用)。法務部提出的「有罪羈押」,特別是「重罪」,這是合理的,更沒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因為檢方已經提出證據,且已經過法官檢驗確定是「有罪」。
(作者為退休生態學教授,台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