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越南低價茶到美豬加工品,把關很難!

◎ 程仁宏

蔡總統宣布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後,衛福部緊急宣布「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並表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依規定辦理者,將開罰三萬到三百萬罰鍰;若標示不實,則可處四萬至四百萬罰鍰。如此真能為消費者把關嗎?很難!

筆者在監察院與楊美鈴委員曾調查國內以進口低價茶混充國產高山茶販售,經調查國內每年約有二萬五千公噸的進口茶葉,其中七十四%為越南進口,但是消費者在市面上有看到業者販售「越南茶」嗎?反而看到很多「台灣高山茶」在販售,因為以九十九%之越南茶及一%的國產茶混充後,衛生單位是以財政部的「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國內為其產品之實質轉換地,故可以標示「原產地:台灣」。

依財政部「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二章「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基準」第五條: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以下列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

換言之,業者進口美國豬肉再混充一點台灣豬肉,加工製造成水餃、肉包、肉圓、貢丸、香腸或肉鬆等產品,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是可以標示「原產地:台灣」,當所有的豬肉加工產品都依照規定標示「原產地:台灣」,請問衛福部如何為消費者把關?如何對業者開罰? 

(作者為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文化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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