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讚警消取消身高限制 兼談公主

◎ 翁立順

報載某女子曾通過消防特考,受訓卻因身高不符規定遭退訓。提起行政訴訟控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身高規定屬違憲,判決撤銷退訓處分,筆者至表贊成。

誠如該判決所言,若以人力非能控制改變之身高等生理條件為選才標準,將對人民服公職造成不同之差別待遇,影響深遠,故須明辨與實際之工作內容是否果真存有關聯性,方為妥當。

警消(包括軍人)取消身高體重等生理限制,各界早有呼籲,惟主政者可能習於舊規,多充耳不聞。從另一角度言,若身高等生理限制縱有所需,為何男女又分別定有不同之標準呢?難道犯人會因男女警而異其兇惡程度嗎?畢竟甄選的是能懲奸抓惡者,並非選美者,其理自明。

筆者以為海納百川方成其大,甄選軍、警、消之條件不以生理條件為準,而是應採「技能」為主,例如雖身材袖珍,但射擊、搏鬥、體能、臂力等符合一定標準者,即予錄取。外國警察常見肥壯者,即屬此理。

除以「技能」為主外,筆者建議兼採科學化之「職場性向測驗」。以親身目睹為例,不少擅長考試之女性考生參加錄取率與薪俸皆較高之警消考試獲得錄取後,適應不良,藉故欲避免深夜勤務或見血畏懼,造成勤務編排困難,有者淪為「花瓶」、「公主」之譏,悖離兩性平權,實非國家之福。

欣聞少見之非恐龍法官判決,亟盼早日落實,擴大為國舉才範圍,始為社稷之幸。

(作者擔任警察機關人事部門主管職務,高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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