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民法官之後 警察團隊也須改造

◎ 鄭善印

執政黨因為司法常受批評「法官對重大犯罪的判決太輕」,而提出國民法官法草案,該草案在立法院經三十三小時接力表決後終於通過,令人對執政黨及其所屬立委的決心刮目相看、讚嘆不已。該法若於二○二三年施行後,雖然每年只辦六百件左右的重大案件,但既然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及判決,則其判決結果,應可將原先的質疑,大幅度稀釋。但是,國民法官法所建構的仍然是上層建築,其所審議的案件及證據,仍須由底層建築提供,底層建築若對重案提供了無用的證據,則上層建築一樣變不出什麼好東西來,因此底層建築也必須在往後兩年一併改建才好。底層建築指的就是警察。

警察自一九八七年解嚴後,除了將原本隸屬的消防、移民、海巡等機關分出外,其餘在組織、結構、人力、經費、設備、績效、策略上,少有重大改變。是故,警察改造的議題不少,其中我認為較簡潔有效的,可能是警察高階警官,尤其是警察局長的選拔。因為,警察重在團隊活動,一人變團隊變,故如何慎選警察局長,可能是警察改造的第一要務。以往,警察內部也有所謂「升官圖」,後因不明原因不了了之,我以為各機關各團隊講究如何升遷,絕非壞事,因為沒有合理升遷管道,就沒有有效的機關與團隊。自從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成立後,檢察團隊就少有以往各類爆料及炮打中央的現象,警察團隊應該也可參考這種好的制度。

以往高階警官升遷常有需靠各種人事背景之說,但若能有一套升遷圖,大家循序漸進、互比才能績效,則應該可以讓團隊相信「制度無例外,敬業有前途」。我國目前的警察人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左:一、警監職務(含警察局長),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這是一九七六年訂的條文,至今未變,但其間的執政黨,卻不乏翻雲覆雨任意變更遴選警監慣例的情事。

目前的執政黨,倡議轉型正義及政府治理,則有關基層建築的警察人事權,實有參考各國成例,並顧慮我國幅員、需求以及民情,修訂上述警察人事條例的必要,以穩定維護治安的團隊,提供符合科學證據的材料。

(作者為開南大學法律系榮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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